局机关各科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规范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继续管理使用原“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二、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类文书,落款签署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加盖“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应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使用;实行专人使用管理;实行使用登记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登记簿》,登记每次用章的时间、文件名称、文号和经办人。
四、“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其他管理应按照有关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