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现就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北票、凌源、朝阳县、建平和喀左分局派出机构,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设立的双塔和龙城分局派出机构赋予执法主体资格,具体执法工作另行规定。
二、各派出机构按程序报请公示执法主体资格,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独立的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确保执法工作顺利有序、规范高效,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自2026年8月15日起,原市生态环境局与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签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委托书》终止;《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朝环发〔2022〕1号)废止,行政执法专用章上交封存;《关于加强行政处罚有关工作的通知》(朝环发〔202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有关工作的通知》(朝环发〔2024〕15号)、《关于提升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通知》(朝环发〔2025〕9号)等涉及市局委托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有关内容废止。
四、各派出机构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办理行政处罚等案件,8月14日前已报到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的,继续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法制审核,未报的由分局开展法制审核;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答复行政复议和参加行政诉讼按照复议和诉讼机关意见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