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2025年5月2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要求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依法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检验资格;同时要加强帮扶指导,督促自查自纠。为落实好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法律规定、标准与规范等内容告知如下:
一、主体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检验标准与规范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机动车定期检验规范》(HJ1237)。
三、查处违法行为依据
(一)行政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2.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1)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3)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4)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5)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违法犯罪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而且会给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因此请各机构严格规范检验、自觉守法经营,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贡献力量!让全市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幸福感!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