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拟(在)用高污染燃料固定商户的一封信
    时间:2024-10-12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各拟(在)用高污染燃料的固定商户: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众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我市将持续开展取暖期大气环境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为避免给大家造成经济损失,特将相关事项以一封信的形式予以告知。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大气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燃区划定

    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禁燃区及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20〕62号)规定:朝阳市禁燃区划定范围为什家河以南、丹锡高速以北、东外环以西、中山大街以东区域,和燕都新区中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燕都新区部分区域(什家河以北、朝阳大街以西、中山大街以南区域)、豪德及周边配套服务区(竹林路以南;龙翔大街以北;燕都大街以东;中山大街以西)、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所在区域。

    三、相关要求

    请各拟(在)用高污染燃料的固定商户自接到此信后,立即安排好取暖期内生产、取暖的供热方式,鼓励集中供暖或燃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严格禁止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包括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