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82MA116GCW45
法定代表人:吴思颖
单位地址:朝阳市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
我局于2026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4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向我局交办线索《关于转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辽环综函〔2026〕14号)中提出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委托朝阳众信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废弃钢渣处理再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严重质量问题。2026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庆雨进行询问。经查,该公司委托朝阳众信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废弃钢渣处理再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存在: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错误的;2.污染源的源强核算结果错误;3.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4.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5.遗漏环境保护目标的质量问题。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的《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废弃钢渣处理再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涉嫌存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6年5月17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承认《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废弃钢渣处理再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是该公司的,认为项目未建设完成、公司用地是工业用地、具体技术细节不清楚的事实;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6年5月1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检查时已停产,正在对贮存的钢尾渣清运,生产设施情况的事实;3、《关于转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辽环综函〔2026〕14号)共1份,2026年5月14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的《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废弃钢渣处理再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2026年5月17日,由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张庆雨提供,证明该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事实;5、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2026年5月17日,由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张庆雨提供,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的事实;6、授权委托书共1份,2026年5月17日由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思颖提供,证明张庆雨得到公司授权可以代表公司的事实;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共1份,2026年5月17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该公司项目土地性质(工业性质的砖瓦窑用地)属于工矿仓储用地(采矿用地)的事实;8、《关于凌源万元店供水站相关情况说明》共1份,2026年6月16日由朝阳众信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环评中遗漏的“万元店供水站”不属于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于一般环境保护目标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第二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3日对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2026〕20号),告知你(单位)拟处罚内容,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凌源市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