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
经营人:陈秀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03MA0UNKYR1W
地址:朝阳开发区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北村
我局于2026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8日,我局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组转办群众举报件(受理编号D3LN202606070020)。当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开发区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北村的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经查,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是朝阳开发区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北村,实际生产厂址位于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北三家村。该厂以原木为原料生产木质托盘,无喷漆刷油工序,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厂属于“十五、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木材加工201中的‘其他’”,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应当实行排污登记管理。该厂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6年6月10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进行木材加工项目以原木为原料生产木质托盘,无喷漆刷油工序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6年6月10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3.视频共1份,2026年6月10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4.现场照片2份,2026年6月10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已经投产的事实;5.《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共1份,2026年6月10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木材加工项目(不含喷漆)不需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事实;6.《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共1份,2026年6月10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木材加工项目(不含喷漆)需要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向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环罚告〔2026〕17号),告知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陈述申辩权。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木材加工项目未对环境造成影响、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配合检查、系国家级督察案件、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属于微型企业,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由裁量取值比例25%,我局决定对朝阳开发区英峰木制品经销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