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2026〕11号
    时间:2026-09-14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次

    当事人名称: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张国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MA114Y2827

    地址:朝阳市凌源市城关街道八间房村尹杖子组村

    我局于2026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媒体披露线索对位于朝阳市凌源市城关街道八间房村尹杖子组的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进行检查。经查,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分别租赁冯国成厂子和凌源市发达钢渣选洗厂的场地进行生产,并将生产产生的钢尾渣贮存于上述场地及附近,仅采取苫盖措施,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2026年5月18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2026年5月20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提供,证明了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在租赁的凌源市发达钢渣选洗厂贮存大量钢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2026年5月18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2026年5月20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提供,证明了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在租赁的凌源市发达钢渣选洗厂贮存钢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事实;3、现场照片共4份,2026年5月1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2026年5月19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提供,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贮存钢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2026年5月18日由张国民提供,证明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是个人独资的事实;5、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2026年5月18日由张国民提供,证明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投资人身份真实的事实;6、固定源排污登记回执及固定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共1份,2026年5月18日由张国民提供,证明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具有排污许可登记的事实;7、《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第3页打印件1份,2026年5月18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钢渣(包括转炉渣、平炉渣、电炉渣)是指来源于钢铁行业的一般固体废物的事实;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打印件1份,2026年5月18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的定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的具体技术要求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1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2026〕10号)告知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于2026年7月6日进行了听证程序并已完结,听证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2026〕10号)的拟处罚内容。

    鉴于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贮存涉及数量100吨以上、未建设贮存设施、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采取整改措施、配合检查、在国家级媒体曝光、属于个体工商户。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自由裁量取值比例55%。

    我局决定对凌源市盛达钢渣处理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整(¥55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