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2026〕8号
    时间:2026-09-14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次

    当事人名称: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20998XE

    单位地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

    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3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对涉及的上游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排查,对位于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钢尾渣、高炉水渣的产生单位,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有部分高炉水渣转移出省利用未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辽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了2023年6月至2026年5月产生钢尾渣的贮存、处置等信息,但未记录工业固体废物最终去向,未实现可追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2026年5月1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承认未能如实记录产生钢尾渣的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未能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和高炉水渣有172万吨转移出省利用未备案的事实;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6年5月1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和高炉水渣有172万吨转移出省利用未备案的事实;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共3份,2026年5月1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和高炉水渣有172万吨转移出省利用未备案的事实;4.授权委托书共2份,2026年5月13日由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刘志菲和毛晓光代表公司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事实;5.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2026年5月13日由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刘志菲和毛晓光本人提供,证明法人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的事实;6.营业执照打印件共1份,2026年5月13日由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3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2026〕15号)告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鉴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转移30吨以上、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属大型企业,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6.正面清单企业实施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或减轻条件的,从轻该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的10%至20%。”之规定,鉴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朝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取值比例25%;

    鉴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能追溯的固体废物涉及量100吨以上、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省级督办、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属大型企业。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6.正面清单企业实施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或减轻条件的,从轻该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的10%至20%。”之规定,鉴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朝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

    决定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2、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能实现工业固体废物最终去向可追溯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共计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