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赵某某
公民身份证件号码:21131919660706XXXX
住址:辽宁省北票市大三家镇小三家村四组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区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下桃村的朝阳君里牧业有限公司的院内堆放晾晒鸡粪的场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院内堆放的鸡粪是赵付江个人购买后进行晾晒的,晾晒的鸡粪产生恶臭气体,赵付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6月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赵付江在朝阳君里牧业有限公司的院内堆放鸡粪晾晒行为产生恶臭气体,未按规定“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影响周边环境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赵付江在朝阳君里牧业有限公司的院内堆放鸡粪晾晒行为产生恶臭气体,未按规定“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影响周边环境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2份,2026年6月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赵付江在朝阳君里牧业有限公司的院内堆放晾晒鸡粪的事实;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部分)共1份,2026年6月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民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的事实;5、《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区分局关于转办桃花吐镇环境污染问题的函》(朝环双〔2026〕15号)共1份,2026年6月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赵付江堆放晾晒的鸡粪引起群众不愉快(反应较为强烈)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鉴于赵付江已改正违法行为(6月12日前已将晾晒的鸡粪清理完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不得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堆放晒晾鸡粪行为按规定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9904216208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