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朝阳市星兴铸件厂
法定代表人:张志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91588751T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洞子沟村
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30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的朝阳市星兴铸件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现场电炉废气处理设施出口的有组织颗粒物、生产车间门口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恶臭污染物、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及厂界噪音等进行采样检测。2026年5月7日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NZH2026F1171)。检测结果:朝阳市星兴铸件厂东厂界外1米的厂界噪音昼间值为75dB(A), 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声环境功能区4类区规定的昼间值70dB(A)的标准限值标准,超标5dB;朝阳市星兴铸件厂北厂界外1米的厂界噪音昼间值为70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声环境功能区1类区规定的昼间值55dB(A)的标准限值标准,超标15dB。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4月30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的朝阳市星兴铸件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三方检测公司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进行执法监测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7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告知朝阳市星兴铸件厂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朝阳市星兴铸件厂承认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2份,2026年4月30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的朝阳市星兴铸件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三方检测公司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进行执法监测的事实;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NZH2026F1171)共1份,2026年5月7日由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该企业东厂界外1米的厂界噪音昼间值为75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声环境功能区4类区规定的昼间值70dB(A)的标准限值标准,超标5dB;该企业北厂界外1米的厂界噪音昼间值为70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声环境功能区1类区规定的昼间值55dB(A)的标准限值标准,超标15dB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
鉴于朝阳市星兴铸件厂噪声排放超过标准15dB,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有一次投诉,配合检查,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该厂属于微型企业(企业有员工员9人)。根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由裁量取值比例23%。
我局于2026年6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环罚告〔2026〕8号)告知你(单位)拟处罚金额及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2620799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