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2026〕5号
    时间:2026-05-29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朝阳立盛源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MA0XYGWXXW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69号(金融大厦)第五层517

    我局于2026年3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31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舆情投诉龙城区北三家桥下排放污水。经调查,舆情投诉地点实际为东三家大桥,西岸桥下有一黑色圆形螺纹管,管口直径约30厘米,裸露于地面部分约三,管内有黑色液体直排入河并伴有臭味。经进一步调查,此处的污水是由于朝阳立盛源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口闸门损坏,导致管网内污水反流至厂外观察井,通过什家河治理项目施工时期临时安装在观察井的黑色螺纹管排入河道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9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立盛源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3月31日厂区西侧闸门损坏但污水处理厂仍正常运行,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4月9日已维修完毕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8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立盛源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未处理污水排入河道的事实;3、视频共1份,2026年3月3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立盛源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未处理污水排入河道的事实;4、现场照片2份,2026年3月3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立盛源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未处理污水排入河道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4月29日对朝阳立盛源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2026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朝阳立盛源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鉴于朝阳立盛源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进水闸门损坏)、处理的是一般工业废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造成5次以上投诉举报(9次投诉举报)、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其他未列明行业,该企业员工10人)。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由裁量比例取值3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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