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不罚〔2026〕2号
    时间:2026-05-29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辽宁天纵创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负责人:翁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YQW8G9C

    地址/住址:朝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路1C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2日,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转来的《关于移送涉嫌未经批准跨省转移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朝环双函〔2026〕1号),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辽宁天纵创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与河北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将收集来的废输液瓶(袋)共27.82吨,以220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河北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转移过程中,辽宁天纵创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涉嫌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未报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9日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辽宁天纵创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所做的《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辽宁天纵创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将收集来的27.82吨废输液瓶(袋)未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涉嫌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未报备。

    2、现场照片共2份,2025年12月17日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玉田分局提供,证明了辽宁天纵创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将收集来的废输液瓶(袋)运输到河北省的事实。

    辽宁天纵创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跨省非法转移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规定。

    鉴于辽宁天纵创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事后主动进行备案,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辽宁天纵创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涉嫌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未报备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