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红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664560991G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1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的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针对2025年央督反馈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石灰回转窑旁通烟道为烘窑期间(非正常生产工况)为防治除尘器损坏时使用,且排放口末端有在线监测设施对其排放的烟气实时监测,现场检查时旁通烟道已拆除,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不成立。存在迎检时现场工人提供临时自制编写的卸灰记录,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涉嫌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4月2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之前存在旁通烟道,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不成立及迎检时提供临时自制编写卸灰记录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6年4月2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拆除旁通烟道及完善卸灰记录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4份,2026年4月2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拆除旁通烟道及完善卸灰记录的事实;4、《营业收入和在岗从业人数》共1份,2026年4月29日由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2025年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营业收入74.29亿元及在岗从业人数1751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鉴于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不成立。迎检时现场工人提供临时自制编写的卸灰记录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环发〔2025〕12号)中“正面清单企业发生违法行为,首次违法,环境污染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企业为正面清单企业,首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于2025年9月之前自行完成整改等措施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拟对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迎检时现场工人提供临时自制编写的卸灰记录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举一反三,对非安全性旁路及全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进行全面排查,不得再发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