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2026〕6号
    时间:2026-05-18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君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74628539Q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北段99号

    我局于2026年3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举报,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委托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昼间厂界噪声进行检测。根据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6年3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NZH2026F0705),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昼间厂界南侧噪声:62dB、厂界西侧噪声:53dB、厂界北侧噪声:61dB、厂界东侧噪声:68dB。其中东侧厂界昼间噪声排放标准为70dB、厂界西侧昼间噪声排放标准为60dB未超标。厂界南侧、北侧超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昼间排放60dB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6年3月1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昼间厂界噪声进行检测的事实;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6年3月1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对该企业昼间厂界噪声进行检测的事实;3、场照片共4份,2026年3月1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昼间厂界噪声进行检测的事实;4、检测报告共1份(报告编号LNZH2026F0705),2026年3月24日由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6年3月11日昼间厂界南侧噪声:62dB、厂界西侧噪声:53dB、厂界北侧噪声:61dB、厂界东侧噪声:68dB。其中东侧厂界昼间噪声排放标准为70dB、厂界西侧昼间噪声排放标准为60dB未超标,厂界南侧、北侧超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昼间60dB排放标准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1、2026年3月27日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说明3月11日噪声检测时下料车间吊车故障,临时在室外露天卸料导致噪声超标。并提供进货单和吊车维修费用单。2、2026年3月30日,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交整改报告,已经对下料车间吊车维修完毕并对破损门窗进行修复加固减少噪声排放。3、2026年4月8日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朝阳彤天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对昼间厂界南侧噪声进行检测,根据朝阳彤天环保发展有限公司4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YTT(2026)216D],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昼间排放的厂界噪声已达标。2026年4月29日,经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合议讨论,认为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被投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11日经检测存在排放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6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环罚告〔2026〕5号)告知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噪声排放超过标准5dB以下(最高超标2dB)、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有一次投诉、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企业员工人数40人),自由裁量比例取值13%。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