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2026〕4号)
    时间:2026-04-01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0QCFF617

    地址: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朝阳柳城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8日,因在线数据异常,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朝阳柳城经济开发区)的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1#、3#、4#危废暂存库废气处理碱喷淋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6年1月8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1#、3#、4#危废暂存库废气处理碱喷淋设施未运行,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 2026年1月1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3、现场照片共2份,2026年1月8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暂存库废气处理碱喷淋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639日对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环罚告〔20263号) ,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先于2026年3月9日提出了听证申请,又于2026年3月10日提出撤销听证申请。

    鉴于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是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自由裁量取值比例1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