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MA0YJ3N19
地址:朝阳市凌源市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3日,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自动监测平台监测数据异常的线索,对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存在两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2023年10月联网至今未完成验收,且监督比对监测不合格,未按规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二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法定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1份,2025年10月1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2、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1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3、现场照片2张,2025年10月1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4、监督比对报告1份(报告编号:LNZH2025F2221),2025年10月28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5、《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部分(2页),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6、监督性监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LNZH2025F2246),2025年10月28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氮氧化物的事实。7、监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KZTY检2025-1098(Q)号),2026年1月1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在复测时仍然超标排放的事实。8、2025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份,证明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为2025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对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下达《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环罚告〔2026〕2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鉴于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配合检查、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鉴于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配合检查、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决定对辽宁沃凯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且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280,000.00元(贰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