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2026〕2号)
    时间:2026-01-30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XXXXXXXXXXXX   

    地址:朝阳市建平县张家营子镇于家窝铺村水泉南山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作为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于2020年12月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截至2025年9月16日现场核查时,仍未按规定完成验收备案,属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烟尘、二氧化硫。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1份,2025年9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3、现场照片2张,2025年9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4、监督比对报告1份,2025年9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部分(2页),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应当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折算要求。

    6、监督性监测报告1份,2025年9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的事实。

    7、监督性监测报告1份,2026年1月1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复测时达标排放的事实。

    8、联网申请表2份,2025年9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不清楚污染物浓度需要进行折算的事实。

    9、企业说明1份,由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提供,证明证明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不清楚污染物浓度需要进行折算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2026年1月23日,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根据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检查、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小型企业裁量处以罚款30000元;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因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