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决字〔2026〕1号 )
    时间:2026-01-16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姓名:双塔区某某禽业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XXXXXXXXXXXX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双胜村扎兰营组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31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双胜村扎兰营组的双塔区某某禽业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禽业厂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堆粪场未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的措施,该单位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5年10月3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双塔区某某禽业厂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堆粪场未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的措施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1份, 2025年10月3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双塔区某某禽业厂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堆粪场未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的措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2份,2025年10月3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双塔区某某禽业厂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堆粪场未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的措施的事实;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共1份,2025年10月3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双塔区某某禽业厂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5畜禽粪便的贮存“5.5贮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双塔区某某禽业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5〕13号) ,你(单位)在2025年12月25日提出了《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年12月30日就该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合议讨论,复核意见:1. 设施老旧系申请人维护管理不当,不能作为违法免责事由; 2. 冬季气候可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非法定减轻/暂缓处罚情形; 3. 经营困难属于市场风险,不得规避环保法定义务,处罚幅度合法适当; 4. 后续整改承诺不改变已发生的违法事实定性; 综上,申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鉴于双塔区某某禽业厂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投入生产使用超过3个月;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配合检查;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属于微型企业(养殖规模属于养殖场,从事养殖人员1人)。根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由裁量取值比例2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玲        

    电话:2620799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