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XXXXXXXXX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8-7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某某公司提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检测,并出具《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W-040A),出具的报告存在未对相关点位的进行采样、分析,出具点位检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9月1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检测现场负责人王某某承认《检测报告》中存在1秒出6个数据和检测时间检测位置无人检测的情形,提出是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的事实。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9月1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某某公司查看报告编号:2025W-040A的检测报告和监控视频,并调取监控视频和检测报告的事实。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共1份,2025年9月12日由某某公司提供,证明某某公司1#粗苯罐附近历史监控视频中2025年6月25日11:00:00至11:40:00无人在某公司1#粗苯罐顶部进行采样检测的事实。
4.授权委托书共1份,2025年9月10日由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王某某代表公司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2025年9月12日由王某某本人提供,证明该人身份的事实。
6.《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W-040A)PDF打印件,2025年9月12日由某某公司提供,证明该报告存在2025年6月25日10:10:31同时出具6个检测数据、2025年6月25日11:30:27在某公司Q4002人孔(1#粗苯罐顶部)处有检测数据开展检测的事实。
7.情况说明(PDF版,经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打印件共1份,2025年9月23日由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法定代表人身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具备检验检测资质、关于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说明、报告编制审核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共1份,2025年9月1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经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确认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8-7号3号门为相关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9.营业执照打印件共1份,2025年9月23日由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PDF版,证明企业法人资格(由于情况说明中不清晰补充)的事实。
10.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共1份,2025年9月23日由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由于情况说明中不清晰补充)的事实
11.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共4份,2025年9月23日由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检测》(报告编号:2025W-040A)中相关监测工程师、审核、签发人员身份(由于情况说明中仅提供了身份证号等信息补充)的事实。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5〕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当日以电话/微信形式告知你(单位),并通知可派员领取或邮寄送达该文书。2025年11月28日,你(单位)职工代表你(单位)领取该文书。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第十二条和《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附件3《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服务行为记分标准》的规定,鉴于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辽宁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信用分-10分,并上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