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养殖场
经营者:王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某村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某村的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养殖场养殖蛋鸡10000羽,属于畜禽养殖专业户,在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养殖场鸡舍南侧70米处坑内有其排放的大量鸡粪,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养殖场涉嫌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8月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养殖场养殖蛋鸡10000羽,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8月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养殖场养殖蛋鸡10000羽规模属于养殖专业户,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行为的事实;3、现场照片共2份,2025年8月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养殖场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NZH2025F1764)共1份,2025年8月15日由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养殖场直接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中粪大肠菌群数超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粪大肠菌群数10000个/L)15999倍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养殖场下达《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5〕11号)。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鉴于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养殖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持续3个月以上,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配合检查,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龙城区王某养殖场属于微型企业。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由裁量取值比例3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