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行刑衔接类第二批)
    时间:2025-09-02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行刑衔接类)

     

    依法严惩环境犯罪,既是对绿水青山的坚决捍卫,更是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力维护。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形成对违法者的有力震慑,彰显生态环境部门"零容忍"的执法决心,现将朝阳市生态环境部门第二批行刑衔接类4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

    柳某某私自建设汞碾子选金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建平县公安局内保大队提供的线索,对位于建平县烧锅营子乡某村柳某某私自建设的汞碾子选金点开展检查。经查,柳某某多年前在河北省购置1台汞碾子,将汞碾子选金点建设于自家住宅东侧约100米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选金点有生产过的痕迹,汞碾子内存留废水,破碎机旁堆有少量破碎后的矿石,汞碾子门前三轮车上存有矿石约500斤,选金点东侧有一个沉淀池,沉淀池某某挖的土坑,20立方米(长约4米、宽约4米、深约1.3米),沉淀池的水呈灰黑色,且未做过防渗处理。经检测,柳某某汞碾子加工点沉淀池废水汞含量0.26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87-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总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05mg/L)4.38

    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柳某某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2025年6月4日,朝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柳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处柳某某缴纳恢复污染土壤治理费用50600元及检测费4000元。

     

    典型案例二

    曲某某私自建设汞碾子选金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建平县公安局内保大队提供的线索,对位于建平县烧锅营子乡某村曲某某私自建设的汞碾子选金点进行检查。经查,曲某某于2023年6月在内蒙古购1台汞碾子,同年7月份将汞碾子建设于其自家住宅南侧,加工用的毛石是曲某某在西山自行挖掘并用三轮车运回家,共运毛石10吨。7月份至今,共加工毛石约5吨,产生尾砂约5吨,汞碾子产生的泥浆排入两个水泥沉淀池内,每个水泥沉淀池约4立方米(长约2米、宽约2米、深约1米),水泥沉淀池满后,泥浆溢流至土坝围的沉淀池水泥沉淀池土坝围的沉淀池均未做防渗处理。检查时水泥沉淀池内存留尾砂约1吨,土坝围的沉淀池内存留尾砂约4吨。经检测,汞碾子排入沉淀池里的废水汞含量为0.062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87-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总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05mg/L的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公告2019年第2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某某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2025年6月4日,朝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曲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判处某某缴纳恢复污染土壤治理费用17450元。

    典型案例三

    杨某某私自建设汞碾子选金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建平县公安局内保大队提供的线索,对位于建平县烧锅营子乡某村一处某某私自建设的汞碾子选金点进行检查。经查,杨某某约15年前在河北省遵化市镇购置3台汞碾子。2023年5月,杨某某将3台汞碾子建设在自家住宅东侧,同年8月初该选金点生产3天,加工矿石约6吨,且已将矿石全部碾碎汞碾子产生的泥浆排放至四个铁质沉淀池内和一个清水池内(均未做防渗处理),每个沉淀池约5立方米(长约2米、宽约1.8米、深约1.3米),生产期间产生尾砂约6吨,暂存于水池边空地,该空地未做防渗处理。经检测,上述四个沉淀池及一个清水池内的废水中汞含量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87-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总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05mg/L的标准限值,最高超标5.96倍。

    二、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公告2019年第2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的规定,对杨某某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2025年6月10日,朝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处杨某某支付污染土壤治理费14850元。

     

    典型案例四

    杨某某私自建设汞碾子选金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接到建平县公安局内保大队线索后位于建平县烧锅营子乡张某某私自建设汞碾子选金点进行检查。经查,建平县烧锅营子乡化匠沟村村民张某某大约10多年前在河北省遵化市某镇购置1台汞碾子,2023年3月份开始运营,主要内蒙来的散户加工矿石,至今共加工矿石约2吨,本次是给内蒙古散户加工矿石约0.5,汞碾子产生的泥浆排入两个水泥沉淀池内(未做防渗),每个沉淀池约2立方米(长约1.1米、宽约0.8米、深约1.1米)20233月份生产至今,产生尾砂约2吨,暂存沉淀池此外,2010年左右至今,张某某从内蒙表叔家购买汞约7.5公斤,目前使用的汞约3公斤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塑料瓶内剩余的汞,已公安局内保大队扣押。经检测,汞碾子排放至沉淀池的废水中汞含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87-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总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05mg/L的标准限值4.96

    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的规定,将张某某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2025年6月10日,朝阳县人民法院污染环境罪判处某某有期徒刑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处某某支付污染土壤治理费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