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机动车检测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5-07-16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近年来,朝阳市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强化移动源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教育警示力度,现公布一批(共6起)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辽宁朝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0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的辽宁朝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对车牌号为“辽NVX***”“辽N83***”“辽N19***”“辽N00***”“辽N1X***”“辽NV5***”“辽A60***”“辽N57***”“辽N16***”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标准号:GB18285-2018)的规定采用简易工况法,而是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在降低检测方法的情况下,该公司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涉嫌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朝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4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某镇的朝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对车牌号为“辽N89***”的别克小轿车(型号SGM7150MTA,前驱汽油车辆)、2024年6月25日对车牌号为“辽N6R***”的宝来小轿车(型号FV7162XG,前驱汽油车辆)进行环保检测时,均采用双怠速法,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标准号:GB18285-2018)的规定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在降低检测方法的情况下,该公司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涉嫌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凌源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4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执法人员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推送的线索,对凌源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调取该公司近年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报告》时发现,2024年8月28日检测的车牌号为冀HP8***和冀HB5***的重型柴油货车,以及2024年9月27日检测的车牌号为冀HA2***的重型柴油货车,上述3台重型柴油货车均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未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该行为降低了检测标准,且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四

    喀左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9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对喀左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对车牌号为“辽N01***”“辽NF0***”的2台汽油车进行检测时,安全技术检验表显示驱动型号为“4×2”(两驱),但检验报告中驱动方式填写为“全时四驱”。该公司通过改变驱动方式,降低检测标准,采用双怠速法替代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五

    北票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9日,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北票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对车牌号为“辽ND****”的车辆(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进行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18)的规定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而是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经核查,分时四驱车辆应优先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该行为降低了检测标准,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北票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六

    朝阳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1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中队根据省厅推送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朝阳县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7日对车牌号为“辽N26***”的轻型柴油车、2024年3月11日对车牌号为“辽N3R***”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18)的规定,分别采用加载减速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而是违规使用其他方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经核查,该行为降低了检测标准,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