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决字〔2025〕6号)
    时间:2025-07-16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龙城区某养殖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XXXXXXXXXXXX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3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某村的龙城区某养殖厂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龙城区某养殖厂贮存猪粪的粪坑未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的措施,该单位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自行堆存后还田),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6月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龙城区某养殖厂该单位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6月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龙城区某养殖厂该单位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3、现场照片共2份,2025年6月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龙城区某养殖厂该单位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共1份,2025年6月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龙城区某养殖厂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5.畜禽粪便的贮存“5.5贮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78日对朝阳启智畜牧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56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龙城区某养殖厂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投入生产使用超过3个月,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龙城区某养殖厂属于微型企业。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由裁量取值比例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