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25年5月份)
    时间:2025-05-26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朝阳县某养殖有限公司通过渗坑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月3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朝阳县东大道乡的朝阳县某养殖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养殖场东北侧30米处私挖未做防渗漏处理的渗坑,并将猪粪便直接排入其中,导致渗坑泄漏,污染物流入下游村庄河套内。1月9日,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朝阳千秋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渗坑内猪粪水取样监测。1月15日检测报告显示(检2025024S-01),多项指标远超《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悬浮物4.7×10³mg/L(超标22.5倍)、化学需氧量1.42×10⁴mg/L(超标34.5倍)、BOD₅ 4×10³mg/L(超标35倍)、氨氮786mg/L(超标8.825倍)、总磷62.4mg/L(超标6.8倍)、 粪大肠菌群1.7×10⁸MPN/L(超标1.7×10⁵倍)。

    二、查处情况

    行政处罚:2025年2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行政拘留:2月25日,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朝阳县公安局。2月26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被行政拘留10日。

    三、案例启示

    1. 法律震慑:本案中,企业因私设渗坑偷排、污染物严重超标,不仅面临高额罚款,负责人还被追究行政责任,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

    2. 监管联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监测+执法”高效衔接,快速固定证据,体现了执法的专业性和时效性。

    3. 企业责任:本案警示畜禽养殖企业须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规范处置废弃物,杜绝侥幸心理,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甚至触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