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郝家村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6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郝家村的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在其厂区西北侧郝家村姚利沟处贮存有约19万吨水渣(是高炉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属于Ⅰ类固体废物)及约2万吨钢渣(属于Ⅱ类固体废物),未采取合规的防扬散、防渗漏措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防扬散、防渗漏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勘察笔录共2份, 2025年1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贮存水渣(Ⅰ类固体废物)、钢渣(Ⅱ类固体废物)未采取合规防扬散措施的违法事实;2025年4月21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贮存水渣(Ⅰ类固体废物)、钢渣(Ⅱ类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违法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1月23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贮存水渣(Ⅰ类固体废物)、钢渣(Ⅱ类固体废物)未采取合规防扬散、防渗漏措施的违法事实;3、现场照片共5份,2025年1月16日、2025年4月8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贮存水渣(Ⅰ类固体废物)、钢渣(Ⅱ类固体废物)未采取合规防扬散、防渗漏的违法事实;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共1份,2025年1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贮存水渣(Ⅰ类固体废物)、钢渣(Ⅱ类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防扬散、防渗漏要求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5〕1号)拟对该单位罚款30万元。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供《说明》1份,在《说明》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现贮存的水渣、钢渣为本公司生产原料,该原料贮存过程中采取覆盖或洒水抑尘措施进行抑尘,同时通过覆盖或洒水措施抑尘后无组织粉尘达标排放。”2025年3月19日经合议会决定:对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处罚意见罚款3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鉴于朝阳某废渣处理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涉及数量约21万吨;已建设贮存设施;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未采取整改措施;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属于微型企业。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由裁量取值比例3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