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朝阳天源矿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秀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64605822K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水泉村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6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水泉村的朝阳天源矿粉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朝阳天源矿粉有限公司在该单位西侧沟里堆放约4万吨水渣(是高炉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属于Ⅰ类固体废物),在东侧堆放约3万吨石膏(Ⅰ类固体废物)和约1000吨水渣(Ⅰ类固体废物),在向阳煤矿西北侧堆放约6万吨水渣(Ⅰ类固体废物),上述堆放的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渗、防扬散等措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1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天源矿粉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1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天源矿粉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事实;3、现场照片共2份,2025年1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天源矿粉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事实;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共1份,2025年1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天源矿粉有限公司贮存水渣(Ⅰ类固体废物)、石膏(Ⅰ类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要求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鉴于朝阳天源矿粉有限公司涉及数量约13.1万吨,未建设贮存设施,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采取整改措施,配合检查,无投诉未造成群众信访举报的社会影响,属于微型企业(朝阳天源矿粉有限公司2024年未生产,有员工人数8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由裁量取值比例35%。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朝阳天源矿粉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单位罚款35万元。朝阳天源矿粉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供《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1份,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贵局于2025年2月28日向我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5〕2号)因我单位在2022年、2023 年和2024年这三年中因资金短缺没有资金进原料(水渣)导致企业停产三年,去年快到年底的时候从朝阳钢铁以一吨0. 10元的低价进了10万吨水渣,准备今年也就是2025年加工成矿渣粉销售。由于堆放的水渣没有按照环保局的要求存放,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标准》没有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办法,所以我们接受贵局提出的60日内完成整改, 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的那样去做,请领导对我们公司进行监督。恳求事项:请贵局领导给我们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我们会抓紧时间进行整改的,把临时堆放的水渣快速加工完,该遮扇的遮扇,希望贵局领导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5〕2号对我单位赐予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就朝阳天源矿粉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合议讨论,经合议决定对该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