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朝阳某贸易有限公司
负责人:郭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9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朝阳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某村的碎石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于2024年12月开工建设,未办理环评手续,未投入生产运行,已停止建设,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 2025年2月19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开工建设的碎石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2月19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开工建设碎石加工项目,目前已停止建设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4份,2025年2月19日、2025年3月7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长宝村的碎石加工项目已停止建设的事实;4、《工业品买卖合同》共1份,2025年3月12日由朝阳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朝阳某贸易有限公司碎石加工项目总投资额59万元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鉴于朝阳某贸易有限公司主动停止建设,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朝环发〔2023〕13号)中“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违法事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适用情形“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对朝阳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朝阳某贸易有限公司不得再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