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决字〔2024〕26号)
    时间:2025-02-24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朝阳市龙城区某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黄酒馆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位于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黄酒馆村的朝阳市龙城区某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朝阳市龙城区某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4年12月17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龙城区某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4年12月17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龙城区某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3、现场照片共2份,2024年12月17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龙城区某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5210日对朝阳市龙城区某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4〕26号) ,你(单位)于2025年2月13日提出《环保行政处罚申诉书》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就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集体合议,经合议认为朝阳市龙城区某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该厂于2025年2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仍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企业在2025年月13日的陈述申辩中说因大风原因导致局部苫盖破损,但直至2025年2月18日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补救),对该厂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朝阳市龙城区某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效果不佳,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在2025年2月10日我局作出事先告知进行自由裁量时已全面整改),配合检查,在市级层面造成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朝阳市龙城区某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属于微型企业(朝阳市龙城区某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厂是工业企业,2024年营业收入70万元,有员工人数15人,属于微型企业)。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2024版)自由裁量取值比例0%,低于处罚范围最低线,取值为处罚范围最低线。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