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双塔区某建筑材料加工处(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2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朝阳市双塔区某乡人民政府移送的《关于某乡某建筑材料加工处没有环境评价进行生产加工的报告》,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某建筑材料加工处(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双塔区某建筑材料加工处(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1月开始建设的碎石加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 2024年12月1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双塔区某建筑材料加工处(个体工商户)已建设碎石加工项目,未生产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4年12月16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双塔区某建筑材料加工处(个体工商户)2024年11月开建设碎石加工项目,未生产且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事实;3、资产评估报告共1份,2024年12月16日由双塔区某建筑材料加工处(个体工商户)提供,证明了双塔区某建筑材料加工处(个体工商户)碎石加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2.4571万元的事实;4、现场检查照片共2份, 2024年12月1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2024年12月12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双塔区某建筑材料加工处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碎石加工项目已建设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对双塔区某建筑材料加工处(个体工商户)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4〕25号) ,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鉴于双塔区某建筑材料加工处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属于应申报报告表类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配合检查、及时停止建设、在市级层面造成社会影响(朝阳市双塔区某乡人民政府移送线索)、企、属个体工商户。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版)自由裁量比例取值5%,低于处罚最低线,取值为罚则规定最低线总投资额的1%。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总投资额1%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伍元柒角(¥1,245.7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