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决字〔2024〕10号
    时间:2025-01-16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连山区李某-道路运输户

    法定代表人:李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XXXXXXXXXXXX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5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某村的水渣倾倒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场所的水渣是由连山区李某-道路运输户2024年9月份擅自倾倒,倾倒的水渣是高炉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属于二类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共1份,2024年10月15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连山区李某-道路运输户在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某村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水渣)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4年10月15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连山区李某-道路运输户在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某村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水渣)2000余吨的事实;3、现场照片共2份,2024年10月15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连山区李某-道路运输户在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某村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水渣)的事实;4、《工业品销售合同》共1份,2024年10月15日由连山区李某-道路运输户提供,证明了连山区李某-道路运输户倾倒购买的水渣,处置费用为2400元的事实;5、《授权委托书》共1份,2024年10月15日由连山区李某-道路运输户提供,证明了连山区李某-道路运输户授权梁宝秋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连山区李某-道路运输户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4〕10号) ,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之规定,鉴于连山区李某-道路运输户属于微型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在市级层面造成社会影响(通过抖音平台发布,造成市级影响),未采取整改措施。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2024版)的规定自由裁量取值比例4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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