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朝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分局,各经济开发区审批服务局: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朝阳市辖区内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1)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附件2)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按照《通知》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汽车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交通运输业、核与辐射、矿区修复治理、钢压延加工、水库、防洪除涝工程、发电、燃煤锅炉、镁质耐火材料制造(新建工业炉窑的)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各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第二条以外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按照省级经济开发区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要求,各省级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五、各级审批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用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1.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2.47号附件辽环发27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 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 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四、原材料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 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 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 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不包括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 办公设施等项目)。
放射性:铀(钍)矿。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 辐射设施及工程。
六、海洋
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 全部。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全部(不包括海 砂开采项目)。
围填海: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 工程。
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 (不包括海上风电项目)。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 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