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环发[2024]43号关于印发朝阳市生态环境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12-31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点击:



     

    各分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生态环境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朝阳市生态环境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部署,压实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职责,依据《朝阳市重污染应急预案》,结合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前响应,分级预警、上下联动,严格执法、差异管控。

    二、工作目标

    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夯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基础,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减缓空气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响应级别

    (一)预警级别

    根据《朝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四、组织机构

    成立市生态环境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专班组长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局分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分局和机关党委办公室、大气环境科、规划财务科主要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分管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相关部(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专班办公室设在大气环境科,负责协调、推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由大气环境科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五、任务分工

    (一)应急准备

    1.依法依规修订预案方案

    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及时修订《朝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朝阳市生态环境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责任部门:大气环境科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大气环境保障部

    2.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

    协调辽宁省朝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市气象台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污染天气过程加密会商研判,达到预警启动条件的报送会商研判结果。县级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会商由属地分局负责。

    牵头部门:大气环境科、各县(市)分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大气环境保障部

    3.差异化制定涉气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涉气企业绩效分级,指导应急减排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一厂一策),逐年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促在产重点行业企业报备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一厂一策)。

    牵头部门:大气环境科

    责任部门:各分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大气环境保障部

    4.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

    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开展污染成因和应对成效分析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部门:大气环境科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大气环境保障部

    (二)应急响应

    1.提前应对污染过程

    根据空气质量会商研判情况,针对未达到预警启动条件的污染过程(含臭氧污染),利用大气网格化监管平台、在线监控数据、国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组分分析站,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放管控,积极应对污染过程。

    牵头部门:大气环境科

    责任部门: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大气环境保障部

    2.预警启动和解除建议报送

    接到省级预警启动(或预警启动建议)文件或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结果达到预警启动(解除)条件时,立即向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根据指挥长指令,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或解除信息。各县(市)区预警启动及解除程序依照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牵头部门:大气环境科

    责任部门:各分局

    3.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协调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提示,强化宣传,积极应对舆情。

    牵头部门: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各分局

    配合部门:机关党委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宣传与信息保障部

    4.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协调推动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朝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属地预案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

    牵头部门:大气环境科

    责任部门:各分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大气环境保障部

    5.开展重点企业耗电量核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协调市供电公司对重点应急减排企业开展耗电量核算,提供耗电量核算结果。

    责任部门:大气环境科

    6.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对重点减排企业开展驻场督导,对非驻场应急减排企业和燃煤供暖等民生保障企业开展执法巡查,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及市供电公司提供重点企业耗电量核算信息,对应急减排企业应急减排成效进行核算确认,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疑似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对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期间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实施取证、严格处罚。

    责任部门:各县(市)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配合部门:综合科、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宣传与信息保障部

    7.强化面源污染管控巡查

    协调属地相关部门强化秸秆焚烧管控,开展秸秆焚烧管控巡查,对巡查发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地区进行通报,并依据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工业企业原料场、堆场,城区及周边各类施工工地开展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直接处理,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的立即移交至相关职能部门,情形严重的报专班办公室以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通报相关部门处置。

    责任部门: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8.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

    污染过程应对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及时协调公安交警部门,每日组织开展机动车监督抽测工作,严厉查处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严厉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低排放控制区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各县(市)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9.组织开展应急减排督导检查

    组织有关单位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和部分重点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责任部门:大气环境科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大气环境保障部

    (三)总结评估

    1.严格执行信息报送机制

    污染过程应对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时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含工业源驻场督导、现场巡查、线上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面源污染管控情况等),同步报送相关影像资料。污染过程应对结束或应急响应解除翌日10时前报送污染过程应对工作总结。

    责任部门: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2.强化应对成效总结评估

    污染过程应对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形成污染过程应对报告,报送专班组长、副组长。污染过程应对结束或应急响应解除,形成工作总结,以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报送市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部门:大气环境科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大气环境保障部

    (四)保障措施

    1.全面做好财力物力保障

    将绩效评级、清单编制、污染过程应对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污染过程应对期间,为巡查和督导检查提供车辆等后勤保障。

    责任单位:大气环境科

    配合部门:规划财务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2.严肃追责问责

    对污染过程应对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履职不力、谎报或瞒报相关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提请局党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大气环境科

    配合部门:机关党委办公室

    六、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的通知》(朝环发〔2020〕2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朝环发〔2021〕7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