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决字〔2024〕9号
    时间:2024-12-10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

    地址:朝阳市凌源市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5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的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正常生产,2#玻璃纤维熔窑(DA001)排口正在排放大气污染物。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于当日委托喀左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2#玻璃纤维熔窑(DA001)排口进行了执法检测。根据喀左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KZTY检2024-0738(Q)号],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二氧化硫为2589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943mg/m3超过《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中要求二氧化硫标准浓度200 mg/m3的11.945倍,超过氮氧化物标准浓度500 mg/m3的0.88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共1份,2024年9月5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2024年9月5日现场检查时对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玻璃纤维熔窑(DA001)排口进行执法检测的事实;2、《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1份,2024年9月5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2024年9月5日现场检查时对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玻璃纤维熔窑(DA001)排口进行执法检测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3份,2024年9月5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2024年9月5日现场检查时对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玻璃纤维熔窑(DA001)排口进行执法检测的事实;4、《检测报告》[KZTY检2024-0738(Q)号]1份,2024年9月7日由喀左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2024年9月5日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玻璃纤维熔窑(DA001)排口排放的实测含氧量为13.9%,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8%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后,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2589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943mg/m3的事实;5、《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2024年9月5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玻璃纤维熔窑(DA001)原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事实;6、《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1份,2024年9月5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玻璃纤维熔窑(DA001)自2024年7月1日后应按本规定执行要求二氧化硫限值浓度为200 mg/m3,氮氧化物限值浓度为500 mg/m3,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8%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进行折算。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玻璃纤维熔窑(DA001)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25日对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字〔 2024 〕9号) ,该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辽宁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二氧化硫为2589mg/m3, 超过《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中要求二氧化硫标准浓度200 mg/m3的11.945倍;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已整改并消除违法行为; 配合检查;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企业规模2023年营业总收入22900万元,员工人数612人,属于中型企业。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版)的规定,自由裁量取值比例3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