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决字〔2024〕7号)
    时间:2024-11-01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朝阳市某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0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市双塔区的朝阳市某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1、2号加油机上的汽油加油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4年7月10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某加油站1、2号加油机上的汽油加油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事实;2、《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共1份,2024年7月15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某加油站1、2号加油机上的汽油加油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事实;3、现场照片共2份,2024年7月10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某加油站1、2号加油机上的汽油加油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事实;4、《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4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共1份,2024年7月17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某加油站应按照“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朝阳市某加油站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环罚告字〔 2024 〕7号) ,该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于9月18日提出《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对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该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合议,经合议讨论:对朝阳市某加油站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因在朝阳市某加油站陈述申辩期间我局公示施行了新《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2024版,对朝阳市某加油站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案处罚自由裁量要素进行重新核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朝阳市某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未造成群众信访举报的社会影响、从业人数小于10人,属于微型企业。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丁建华       

    电    话:15242150966

    地    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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