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决字〔2024〕4号)
    时间:2024-09-30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主要负责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某村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8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位于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某村的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租赁朝阳某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场地及生产设备生产脱硫石膏粉,主要负责人是王某某。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环保验收手续投入生产,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4〕第4号),我局应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于2024年9月19日举行听证会。2024年9月24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做出《听证报告》,建议充分考虑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素进行重新核定。经对自由裁量权要素的重新核定,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要素不应按照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进行裁量(因该单位已建设除尘设施),应按照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进行裁量(因该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建设脱硫塔)。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共1份,2024年4月28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4年4月29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实际投资人是王某某的事实;3、现场照片共2张,2024年4月28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

    鉴于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脱硫石膏粉项目是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内、停止生产并积极整改、造成群众信访举报的社会影响、属于微型企业。

    鉴于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脱硫石膏粉项目的排污许可类型是登记表、未对环境造成影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配合检查、造成群众信访举报的社会影响、属于微型企业。

    我局决定对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

    2、对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建华       

    电话:15242150966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