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不罚〔2024〕6号)
    时间:2024-09-23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当事人名称:朝阳市龙城某钢球模具制造厂

    负责人:赵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北三家村一组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2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某村的朝阳市龙城某钢球模具制造厂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新建设了一条自动化铸球生产线(铁模覆砂铸造生产线)、2台双工位自动射芯机(全自动射砂机),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环评批复,朝阳市龙城某钢球模具制造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共1份,2024年6月2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龙城某钢球模具制造厂新建设了一条自动化铸球生产线(铁模覆砂铸造生产线)、2台双工位自动射芯机(全自动射砂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2、《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1份,2024年6月2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龙城某钢球模具制造厂新建设了一条自动化铸球生产线(铁模覆砂铸造生产线)、2台双工位自动射芯机(全自动射砂机)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2份,2024年6月2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龙城某钢球模具制造厂新建设了一条自动化铸球生产线(铁模覆砂铸造生产线)、2台双工位自动射芯机(全自动射砂机)的事实;4、《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共1份,2024年6月22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市龙城某钢球模具制造厂新建设的一条自动化铸球生产线(铁模覆砂铸造生产线)、2台双工位自动射芯机(全自动射砂机),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鉴于朝阳市龙城某钢球模具制造厂主动停止建设,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朝环发〔2023〕13号)中“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违法事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适用情形“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单位不得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