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大黑山特别行政管理区某村某组一碾子选金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一、案情简介
2024 年 7 月 17 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北票分局执法人员接获北票市公安局内保大队提供的线索后,立即前往北票市大黑山特别行政管理区某村某组的一间平房展开现场检查。屋内安装着一台碾子,其中存有废水,水质浑浊不堪。碾子南侧,有两个池子,内部堆存着经由塑料管道排放出的尾泥。池子旁边,还设有一个水泥蓄水池,同样存有废水。经现场采样检测,结果表明:平房南侧两个池子内堆存的尾泥、蓄水池内的废水以及碾子里存有的废水,均含有汞成分。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 号)第一条中关于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平房内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及尾泥所含的汞属于“有毒物质”。2024 年 8 月 26 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北票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北票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案例启示
此案例警示我们,必须加大对各类活动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农村地区小型作坊等易被忽视的行为。要构建并完善常态化的巡查机制,提高巡查的频率,扩大巡查的覆盖范围,确保能够及时察觉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对于那些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务必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使其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此外,还应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通过宣传环保知识以及相关案例,让公众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危害以及保护环境的至关重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