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环不罚〔2024〕 4 号
当事人名称:凌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朝阳市凌源市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6日,根据舆情(今日头条平台)举报线索,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堆放在凌源市万元店某村一个平台上的固体废物进行调查,发现堆存在凌源市万元店某村平台上的固体废物是脱硫石膏(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脱硫石膏不在名录内,不属于危险废物),数量约为400吨,来源于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处石膏由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位于朝阳市凌源市的凌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56元/吨的价格进行处置,因6月份市场行情不好,凌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单位凌源市瓦房店乡某白灰厂不能全部消化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脱硫石膏,因此凌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将部分脱硫石膏(约400吨,处置费用约22,400元)堆存在凌源市万元店某村。当日,凌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凌源市万元店某村堆放的脱硫石膏进行清理,目前全部清理至朝阳致远物流港封闭厂房内。6月30日委托喀左天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凌源市万元店某村疑似受污染地块、背景点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根据2023年7月18日天宇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ZTY检2023-591号)土壤检测未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6月16日提供,证明了凌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凌源市万元店某村一个平台上擅自堆存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来源于凌源某股份有限公司)约400吨的事实;2、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凌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凌源市万元店某村一个平台上擅自堆存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3、营业执照共1份,证明了凌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4、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由肖某某、国某某于2023年6月16日提供,证明了凌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凌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自然人身份的事实;5、《委托处置脱硫石膏协议》(编号2023-TLSG-001)共1份,由凌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提供,证明了凌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处置脱硫石膏协议,并约定全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环保相应要求的事实;6、出厂台账记录(4-6月份)共1份,由凌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提供,证明了凌源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至6月脱硫石膏出厂量的事实;7、检斤小票共1份,由凌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提供,,证明了凌源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份脱硫石膏出厂量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鉴于凌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2日内已将固体废物放入仓库规范储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书》,我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决字〔2023〕第20号),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今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堆放固体废物;
2.不得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