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某水务有限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凌源市某水务有限公司(凌源市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的案件进行复核,发现该案件处罚主体认定有误,决定提级办理,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照程序重新立案处理。2023年2月22日,大凌河西支国考断面超标。2月25日至26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执法人员对凌源市某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喀左天宇环境有限公司对凌源某水务有限公司总排口出水进行24小时执法检测(2023年2月25日12时至26日10时)。根据喀左天宇环境有限公司2023年3月3日出具的《喀左天宇环境检测公司检测报告》(KZTY检2023-150号),该企业总氮日均值37.8mg/L,氨氮日均值29.1mg/L,日均值0.55mg/L,悬浮物日均值15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2)一级A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2023年7月11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凌源某水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380,000.00)。
三、案例启示
本案是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大,企业必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执法人员应密切关注企业排放污染物动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案件调查邀请第三方执法辅助机构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调查核算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效率,最终确定处理能力是否与实际污染物产生情况相匹配,将案件事实调查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也让企业心服口服。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