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全是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为大气、水体、土壤、机动车尾气、噪声、放射辐射、固体废物、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处置、农村环境、农业面源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服务保障。
(三)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划、减排、统计、监测、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网络建设运行、绿色发展理念宣传教育等提供服务保障。
(四)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提供服务保障;为生态环境科研、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五)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