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时间:2024-06-27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  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负责行使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对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三)负责对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等情况开展执法工作。

    (四)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取证并实施行政处罚,对做出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五)负责对核技术、放射源、射线装置利用等辐射单位开展执法工作。

    (六)负责对污染源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工作。

    (七)负责对土壤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执法工作。

    (八)负责对移动源排污、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等情况开展执法工作。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机构开展执法工作。

    (九)负责全市范围内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污染纠纷案件的受理、转办、督办、查办、回复、汇总及考核等工作;协助解决全市较大、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案件。

    (十)负责参与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查处。

    (十一)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工作。

    (十二)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督查日常工作。

    (十三)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环境税征收复核工作。

    (十四)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权。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