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决字〔2023〕第12号
    时间:2023-06-05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318663787Q

    法定代表人:陈云

    地      址:凌源市东城街道房申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办理的关于凌源市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核,发现该案件处罚主体认定有误,决定提级办理,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重新启动立案调查工作。2023年2月22日,大凌河西支国考断面超标。2月25日至26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凌源市东城街道房申村的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凌源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经调查,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是凌源市人民政府与重庆远达水务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是位于凌源市东城街道房申村的污水处理厂的资产所有人和运营商,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进水口总磷、总氮每日开展1次手工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1、排污许可证及部分副本复印件,共1份,2023年4月7日由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是应对进水口总磷、总氮开展手工监测,手工监测频次每日1次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4月7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3、营业执照1份,2023年4月7日由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实;4、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3年4月7日由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负责人的身份的事实;5、授权书1份,2023年4月10日由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王大伟所作笔录代表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3〕第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4月28日书面向我局提出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我局集体合议讨论,决定维持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总磷、总氮每日进行一次监测,但该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一直未做过自行监测。)、配合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属于小型企业。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2023年4月7日实施)。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丁建华      

    电    话:15242150966

    地    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