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决字〔2023〕第7号
    时间:2023-05-15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朝阳华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746086188

    法定代表人:王毅

    地      址: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一段1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0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息访投诉,投诉内容为:中山大街一段27号楼反映华亿铸钢厂夜间施工气味大污染环境。2023年2月1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华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朝阳华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部分废造型砂未采取密闭等措施进行抑尘。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察笔录共1份,2023年2月17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华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部分废造型砂未采取密闭等措施进行抑尘的违法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3年2月17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华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部分废造型砂未采取密闭等措施进行抑尘的违法事实;3、现场照片共1份,2023年2月17日由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朝阳华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部分废造型砂未采取密闭等措施进行抑尘的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环罚告字〔2023〕第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朝阳华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两年内未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对物料密闭处理)。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较轻,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丁建华      

    电    话:15242150966

    地    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4号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