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加强政府采购风险防控,现对《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补充规定,经局领导同意,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合同签订和履约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项目牵头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人应积极与中标单位沟通对接,商讨合同签订事宜,依法依规履行采购方责任,并督促中标单位按时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第二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规处罚,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完成合同备案的相关程序。
第五条 采购人要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细化合同条款,明确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的具体内容。采购人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六条 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能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或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及时向市采购管理部门报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余条款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