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1(2023年2月份)
    时间:2023-03-03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点击:


    辽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1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上黄组的辽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辽宁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v4.2平台该公司9月14日在线数据显示有超标情况,平台标记停运,但该公司生产记录显示正常生产,在线数据温度、流速等数据也无较大变动。

    二、查处情况

    2023年2月22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辽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例启示

    污染源在线监测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其数据的有效性关系到环境监管工作的有力开展,这就要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须臾不可放松,要从制度建设、日常监督、技术手段和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等多个方面入手,构建经营单位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主体责任明晰的管理体系,多方位防范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