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20〕9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2〕38号),我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通告。
信用等级为"守信"的企业,应持续保持良好环境行为,坚持绿色发展;信用等级为"一般守信"的企业,应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抓紧完成相应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有效完成整改后,可按照《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