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报送辽宁省核技术利用单位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信息的通知》(辽环函 〔2021〕164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核技术利用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核技术利用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定期报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报送单位
朝阳市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跨省或跨市开展异地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及市内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
二、报送内容及时限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报告及风险评估
III类及以上放射源、移动探伤(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应每季度首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各分局报送上一季度安全隐患自查报告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见附件1),各分局汇总辖区内异地作业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核技术利用异地作业报告
开展跨省或跨市异地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在异地首次作业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见附件2)。
(三)核技术利用年度评估报告
朝阳市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辐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见附件3 )上报各分局,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各分局汇总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年度评估报告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四)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自查报告及风险评估
纳入辽宁省伴生放射性矿监管名录的单位应于每年6月、 12月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见附件4 ),各分局汇总辖区内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情况,并于每年7月、次年1月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五)重大事项报告
重大事项是指原有辐射安全体系(包括源项、设备设施等) 产生的重大变化、可能产生辐射安全后果的突发事项(如放射性物质污染、人员受意外照射等)以及引发舆情关注的事件等。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写重要情况报告,并上报各分局(见附件5),各分局接到辖区内重大事项报告后第一时间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其他要求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相关信息,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弄虚作假或瞒报漏报。
(二)请各分局及时将文件内容传达属地各相关单位。
(三)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联 系 人:张志鹏 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联系电话:0421-3901078
邮 箱:wkk2612654@163.com
附 件:1.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报告及风险隐患评估模板
2.核技术利用单位异地作业报告模板
3.核技术利用单位年度评估报告模板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自查报告及风险隐患评估模板
5.重要情况报告及整改报告模板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